穿过一个个时间节点,我们看到,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问世,和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到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省市县三级成立监察委员会,再到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审议讨论监察法草案,一张意在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的监督网络越织越密、越织越牢。
代表委员们说,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实现监督全覆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
在这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始终贯穿其中的清晰脉络。
“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依法接受党的领导,这个政治属性是根本属性,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供坚强法律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吉安市市长王少玄认为,监察法草案有效拓展了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政治立场鲜明,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对监察法草案的最深理解。他说,监察法草案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顺应了新时代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成熟的党内法规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意志。
如何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的目标?这是包括代表委员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监察法草案的最大期待。
“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范围比较窄,对政府序列之外的机关公务员无法实施行政监察。例如一些基层非党员干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管理工作之机,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侵占公共财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王少玄介绍,监察法草案提出,新增六类监察对象,实现由对党员的党内监督、公务员的行政监督,向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彰显了党中央坚如磐石的反腐决心。吉安市在成立监察委员会之后,监察对象数量由过去不到5000人增加到1.8万多人,提醒更多公职人员“用权不能任性”。
基层工作人员不能为所欲为,国企也没有理由成为监督“空白点”。当前,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国企呈现出股权多元化特征,虽然这样有助于企业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外企或民营股东以及其派驻的管理人员很多不是共产党员,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在企业决策运行过程中,相关党纪法规对这部分人员缺少约束力。作为一名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的全国人大代表,江铃股份模具厂模具车间党支部书记袁政海对“监督全覆盖”有着深切渴望:“监察法相当于给这一群体套上了紧箍,无论是私营业主还是外企派驻员工,只要他们的工作涉及国有资产,就行使了公权力,就属于被监察对象,就要受到法律监督。”
监察法草案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对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草案完全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让权力走在法治化运行的轨道上。这说明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决心更大了,依法治国的经验更足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难题的办法更科学了。”全国人大代表,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认为,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将给全省高校法学专业开展教学实践提供难得的学习机会。
以良法推动善治。我们相信,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把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向深入,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