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条例》对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顶层设计了由六大监督主体构成的新形势下党内严格的自我监督体系。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第一位的、最基本的、最管用的监督。2003年颁布的《条例》试行稿虽然也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六类监督主体,但没有明确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监督制度和监督职责分离,各项制度和主体缺乏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有针对性地提出,六中全会修订的《条例》,要加强监督主体责任方面的规定,强化监督主体和监督责任的关系,突出党委主体责任,明确规定纪委和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委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按照总书记指示,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对党内监督作了以下顶层设计:一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顶层监督;二是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三是纪检机关的专责监督;四是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六是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其中,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本身又构成一个完整的主体责任体系,即:党委(党组)书记要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党委(党组)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好“一岗双责”作用,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构建起一把手抓班子成员监督、班子成员抓分管部门监督、分管部门抓下属单位监督的党内监督责任体系。
这样的顶层设计,有利于在党内监督中贯彻民主集中制,依纪依规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党内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使每一个监督主体既有对上对下的监督责任,又有被监督义务,是一个你监督着我、我监督着你的科学的监督链,有助于实现真正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的目标。同时,也有助于不断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真正做到管住纪律、看住权力,增强党内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顶层设计了一种把类似于组织内的外部监督和党外各种监督方式以及人民监督、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新形势下我们党要探索的是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怎样对执政党实行科学有效监督的体制机制。这虽然很难,但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党已逐步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管用的思路和办法。其中,巡视和派驻“两个全覆盖”已被实践证明是相当于在我们中国共产党这个统一的组织之内的外部监督,也是对毛泽东同志在革命战争年代提出的“内线作战中的外线作战”的军事思想的继承和借鉴。这样一种充分体现内部监督中的不同监督主体的“外部监督”,其有效管用的监督作用已在十八大以后的正风反腐中得到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超过一半以上的线索就来自于巡视所起到的利剑作用。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充分肯定和吸纳了巡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强调“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提出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如果说巡视全覆盖解决了作为中国共产党同一个党组织内的外部监督,那么派驻全覆盖则解决了组织内的全方位监督,它有效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有盲区、有漏洞的弊端。过去,中央纪委仅对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派驻了纪检组,而对党的机关和工作部门没有派驻。这样,很多要害部门和关键领域就没有受到严格监督,存在所谓党内监督的“灯下黑”现象。实行了巡视和派驻“两个全覆盖”以后,这种“灯下黑”问题已经初步突破。
所谓外部监督和党外各种监督方式以及人民监督、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就是六中全会《条例》提出的: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习近平总书记在六中全会上的讲话指出:六中全会对党内监督提出这样的顶层设计,就是为了把党内监督这个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最根本的、第一位的监督,同其他各种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纪违规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顶层设计了新形势下党内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到党的各级纪检机关,按照对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规律性认识,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在党内监督中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思想,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纪法不分,总是习惯于拿着法律的标尺去衡量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眼睛只盯住党内少数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党员干部,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就抓,叫做“抓大”,发现违纪的则“放小”,也就是只用法纪去管住党内极少数违法乱纪者;而不是用党的纪律和规矩去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这就既在无形中降低了对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先锋队的先锋战士的要求,又使一个时期以来的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而党的十八大以后实行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前,就由党组织及时提醒诫勉,通过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使其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从而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而在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之后,则以零容忍态度严肃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顶层设计,有利于增强党内自我监督的实效性,已被实践证明能够收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第四,顶层设计了同网络化、信息化、大数据相联系而又使党内监督充分体现时代性的网上监督形式。《条例》提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该看到,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和发展,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包括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方式都在发生深刻改变。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以来,通过设置举报专区、开通廉政留言板和加强交流互动等形式,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各级党组织应该按照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要求,站在时代潮流前头,把科技革命与监督手段创新深度融合起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地方和部门在人民群众身边设立公众微信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等做法,让人民群众监督更加方便快捷,让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处藏身。还可以大力推广信访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信访应用和远程视频接访,方便人民群众网上投诉、评价,进一步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信访新模式。还可以考虑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重要监督信息和线索及时跟进,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正能量,切实提高监督效率。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长期执政的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第一位的、最基本的、最管用的。如果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只有坚持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新形势下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证。(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副主任 施芝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