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推行教授治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西水利职业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根据学院学科和专业情况,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人,青年委员不超过20%。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人选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并参考专任教师结构比例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科研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二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主动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主任委员委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其结果作为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其章程;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事项一般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按得票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院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院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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